尊敬的領導:
您們好!本人鄧梅清,原徐溪高亁村河背人,鄧桂廣二女兒。因我父親在93年發(fā)生車禍身亡,我母親張香蘭為了養(yǎng)活我們姐妹倆,后來94年改嫁至新鋪同福
門向東,并遷戶至蕉嶺新鋪鎮(zhèn)同福門向東向一隊,且在新居住地母女三人未分到任何土地(新鋪鎮(zhèn)政府調查記錄為證)。出于親情,我母親將其土地托管給亡夫的親
弟鄧桂海使用,并立下了“財產托管書”(有5人在場為證),托管書明確鄧桂海沒有處理權。從94年起,為了開發(fā)蕉嶺昂天塘茶場,有關部門與河背生產隊簽訂
了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30年。自此,每年9月份左右我母親去生產隊領取田地出租補償款。
1980年農村實行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時,我家四口大約從1980年到1985年先后分到地共2.45畝,并每年交清公余糧款至2003年,而被告鄧
桂海只分到1份田:0.6畝((土地面積證明可在徐溪高亁村委可查),其妻子和兩個小孩是在94年后才遷(上)戶口,未分到田地。隨著2003年國家對農
業(yè)優(yōu)惠政策的調整,土地承包人不再向國家交納農業(yè)稅,農村提留也予以取消,國家開始對土地承包人實行糧農補貼,有母親有糧油補貼存折為證。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布了《關于當前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發(fā)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發(fā)[1993]11號)規(guī)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30年
不變”,提出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這也是我國農村土地制改革的第二輪承包(延包)。但二輪土地承包政策在1999年實施過程中,將農民口
頭協(xié)議土地權轉為書面協(xié)議時,新上任村民小組長何富強沒嚴格按政策和法律規(guī)定操作,法制觀念淡薄。何富強沒有召開村民會議討論土地承包方案,認為喪偶外嫁
婦女應剝奪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村民小組擅自將我家承包的2.45畝地發(fā)包給我叔鄧桂海,鄧桂海霸占了我家2.45畝的承包經營份額,
并辦理了土地二輪延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30條規(guī)定,無論承包方發(fā)生什么樣的變化(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死亡的),只要作為承包方的家
庭還存在,承包方的農戶家庭沒有消亡,發(fā)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婦女喪偶或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我家直至今年9月20號無法領取田地出租補償款(已被鄧桂海領?。┎诺弥ツ暌堰M行土地確權,我一家人被蒙在鼓里十六年之久,才發(fā)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已被人
侵占。將此情況多次反映給當地村委會、新鋪鎮(zhèn)政府,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多次調解后,鄧桂海仍拒交出99年頒發(fā)的二輪延包證和2013年重新確權的土地
經營權證,導致我家無法獨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015年11月3日,我家請求高乾河背村民小組出具一份關于我家原有土地情況證明和從1994年至2014年張香蘭同志在高乾村河背生產隊領取征地補償款,有高乾村委會蓋章,并有河背村民小組長何富強簽名確認。
收集齊證據后同時將此情況也向農業(yè)局反映,農業(yè)局以無仲裁委員會為借口,群眾發(fā)現其土地被霸占,可當官的不為民做主,不敢擔當,不解決人民糾紛,不想
辦法為群眾將其各自的土地經營權證獨立開來。未自覺踐行“三嚴三實”的要求,未將著力點放在“為民”上,不辦順民意、解民憂、惠民生的實事,未積極踐行全
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個根本宗旨。更奇怪的是兩次(9月份:3.23畝和11月份:2.73畝)查鄧桂海土地經營權證里的土地面積前后不一致,當群眾有糾紛
時為何還會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是否農業(yè)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為他人改證?
望領導能督促蕉嶺縣農業(yè)局相關人員辦實事,為群眾解決問題,還人民的合法權益?。。?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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